宁波出台《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之星  2005年03月10日 讯:近日,宁波市出台了全国首部《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行贿行为将被分为不同层次记录在案乃至向社会公示,严重的行贿者及行贿单位将被排除出建筑、医药等领域的竞标市场,该办法从2005年3月开始实施。

  1、有三种行为要被公示

  《办法》规定,行贿行为档案细分为记录档案、查询档案和公示档案三个部分。所有行贿行为都被录入记录档案,由检察机关内部掌握,不对外提供。在记录档案中(不包括查询档案和公示档案)的行贿个人和企业将收到检察机关发送的一份“告诫书”。

  在记录档案中,首次传唤或询问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或没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的行贿人和单位要被列入查询档案,供相关单位查询,查询单位可以考虑要不要取消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入围资格和中标资格。

  有下列严重行为的将被录入公示档案,检察机关还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因行贿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被记录后继续行贿的;在检察机关交代行贿事实后又故意翻供、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向三人以上行贿,且情节严重的。被列入公示档案的个人或单位将被直接排除在竞标市场外。

  《办法》还规定: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职务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在第一次传唤或者在首次询问中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不进行公示。三年内,未发现行贿人再次行贿的应当退出查询档案或公示档案,但不会退出由检察部门内部掌握的记录档案。

  2、个人行贿单位受牵连

  《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行贿行为录入查询、公示档案的,应当同时将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录入查询、公示档案。个人行贿行为退出查询、公示档案的,其行贿行为发生时所在的单位也应当退出查询、公示档案。

  只打击个人行贿行为,对遏制行贿之风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个人行贿后其所在单位也会相应受益,因此将行贿人所在单位列入打击对象。

  3、不服公示有权申诉

  为了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和避免暗箱操作,使程序更加透明,检察机关应当在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前告知公示对象。公示对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决定建议公示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和听证申请。

  4、在外地招标也被堵死

  对于本地企业出现问题,其在外地从事招标活动时,当地相关部门向宁波检察机关查询时会主动告知。宁波检察机关得知被列入公示档案的企业在外地参加招标活动时,也会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外地违规企业在宁波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宁波市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如果外地企业在宁波有行贿行为被发现,检察机关会主动与该企业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联系,转送相关资料。

  5、行贿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行贿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性质,它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贿信息就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的基本范围,这并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构建行贿记录档案及其查询系统,对外披露行贿人的行贿信息,这不仅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相反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尊重的体现,是对社会的一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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