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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 2005年03月07日 讯:针对当前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山西省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各煤炭企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深入井下,并规定各级干部每月最低的下井次数。
《规定》明确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贯彻落实先进性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井下跟班作业,靠前指挥。
《规定》要求各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得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得少于5次;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5次,副职每月不得少于6次;生产(基建)矿井正职干部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的副职每月不得少于10次。
为了防止制度流于形式,《规定》不仅明确了考核奖惩办法,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现场指挥到位,解决安全隐患到位,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同时出台,对各类矿井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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