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无主宠物认养新规定



 
 
法律之星  2005年03月08日 讯:为配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施行,北京市农业局开始实施八项配套规定,动物收容1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可自愿认养。

  1、家属同意才能认养

  动物收容10天内,走失动物的主人可以认领动物。动物收容1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可自愿认养。认养动物应当有合法身份证明;长居北京,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能够给予动物良好的生活条件;家中成员同意领养动物;喜欢动物,不会抛弃动物;能够按要求反馈领养动物的详细情况。

  2、保证动物不受骚扰

  单位或个人捕捉的流浪动物;动物主人不愿继续饲养的动物;依法留置或没收的动物;危难中的动物应依法收容。

  动物收容场所和暂存场所应当为收容或暂存的动物提供适当的食物、饮水和活动空间,避免收容动物受到骚扰、虐待或伤害。

  3、宠物美容须设单间

  动物诊所出入口不朝向居民楼内或院内,不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销售宠物用品和提供宠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单独设置;具备两名以上经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执业兽医师和两名以上助理执业兽医师;具备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等设施设备;不得实施动物胸腹腔手术。

  4、动物展览远离民居

  动物交易会、动物拍卖会、动物展览会须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地500米以上;有与交易、拍卖、展览动物相适应的动物隔离设备和患病动物隔离间;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备和防蝇、防蚊、防鼠设备;并配备兽医防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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