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腐败:当今世界的共鸣音



(2004-1-6    中国法治网)
        纷繁复杂的世界,很难只用一个声音说话,原因是国与国之间利益冲突、理念冲突、文化传统冲突客观而真实地存在着。但从最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订过程来看,预防腐败,却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共同声音。

     从其形式上看,第一,预防腐败的比重突出。《公约》共71条,中文译本2.7万字,其中预防条文9条,达4000余字。第二,预防腐败的位置显要。《公约》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便是“预防措施”。第三,预防腐败的词汇频繁。在71条规定中,“预防”一词出现37次,可谓反复强调。

        从其内容上说,总则的第一句就是《公约》的第一条宗旨: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基于此,《公约》对涉及政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的预防腐败的措施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内容涉及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设立专门的具有必要独立性和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对公务员和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定体现廉洁、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重视审判和检察机关反腐败方面的作用及其自身的腐败预防,加强对私营部门尤其是其商业活动的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防止洗钱,推动反腐败的社会参与等,无一不是围绕对腐败“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战略所进行的精心设计。

     能不能实行“预防为主”的战略,关系到反腐行动的成败,这是各国长期治理腐败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在非洲,不少国家深受腐败困扰,其中乌干达和坦桑尼亚虽然国情不同,前者的统治方式更倾向于专制铁腕统治,但两个国家也有共同之处,他们均采用综合的反腐败战略,消除了法律处罚与行政改革、宣传教育和广泛监督之间的冲突,因而在治理腐败过程中取得了公认的良好效果。塞拉利昂则不同,由于没有重视对腐败现象的预防对策,所以长期处于腐败泛滥的困境之中。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凡是不能把预防腐败摆到重要位置的国家,只能处于为惩罚而惩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从国际社会反腐败行动发展全过程来看,“重惩罚轻防范”的旧模式逐渐被淘汰,“预防和惩罚相结合,标本兼治,以预防为主”的主张日益鲜明。

     上世纪初,刑罚惩治曾经是对付犯罪的基本旋律。在治理腐败过程中,惩罚手段具有目标明确、见效快的特点,因而备受决策者青睐。真正使人们认识到“预防为主”这一战略重要性的,还是因为人们看到单纯的惩治手段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在全球范围内的泛滥,各国政要腐败大案层出不穷。单就国家元首而言,就有日本的田中角荣,韩国的卢泰愚、全斗焕,菲律宾的马科斯夫妇,巴基斯坦的布托夫人,委内瑞拉的佩雷斯,哥伦比亚的桑佩尔,巴西的科洛尔,以及意大利的克拉克西、安德烈奥蒂、贝卢斯科尼等一长串名单。

     对于腐败行为,严厉惩处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须臾不能放松的。但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上述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的结构性、系列性的腐败现象,使国际社会领悟到,单纯的惩治已是杯水车薪,单靠对腐败案件的事后处置,已远不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势头。上世纪九十年代,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召开会议紧急磋商,面对全球性反腐的严峻局面,重新修正反腐对策,先后出台了《反腐败实际措施》这一充分重视预防的文本及一系列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形成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这促使各国把“预防为主”这个治本之策从后台提到了前台。

     据此可以断言,《公约》的基本主张是在决不放松惩治腐败的同时,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思想。这一主张与我国的决策完全契合。在2002年召开的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两个“为主”的思路,“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加强预防性、预测性的工作,及时发现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规范在前、预防在前……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去年胡锦涛总书记也强调了这些要求,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罚和预防腐败体系”。由此看来,中国与世界的距离在拉近,预防腐败,成了当今世界一个响亮的共鸣音。

 

作者:许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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