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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3 中国法治网 )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质灾害等级划分,首先是以死亡人数为标准的,死亡30人以上即特大地质灾害,死亡3人以下为小型灾害,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伟大的发展观。要把这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落到实处,就需要处处渗透人本理念,而在法律法规中体现人本理念、人本精神,又是最为可贵的。
“我们得到生命的时候,附带有一个不可少的条件:我们应当勇敢地保护它一直到最后一分钟。”这是英国文豪狄更斯说过的话。2003年岁末,“地球表情”有点不好看,有多少天灾人祸在夺去人的生命。中石油川东北气矿“12·23”井喷事故中,死亡人数达243名;辽宁省铁岭昌图一鞭炮厂的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而26日凌晨发生的伊朗巴姆大地震,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可能会达到约5万;截至28日晚,菲律宾几个省份发生的严重洪涝灾害和山体滑坡造成的死亡人数已上升至200人,另有24人失踪……生命的死伤,必须一个一个来数,在灾难到来前,要防范对任一生命造成的威胁;在灾难到来后,要全力保护每一条最可宝贵的生命———这是地球上所有生命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这个很基本的道理,似乎并非“地球人”都知道。经济越增长,“安全”这根弦往往不是越绷紧而是越松弛。于是,“以人为本”被悄悄置换成“以钱为本”。“钱物为本”最后成了所谓的“发展观”。而在法律法规领域,往往也是以钱物为立法的第一位,于是“钱物为本”也成了“法律观”。现在我们看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把生命的损失列为划分地质灾害等级的首要标准,并且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们更欣喜地看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议把“保护人权”的内容明确写入宪法,这都是人本理念在宪法法规上的充分体现,从而“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真正抵达人与自然、与社会、与人类自身和谐发展的高境界。
作者:雷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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