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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是从宪法上对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人权建设伟大成就的总结和肯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为今后人民享有广泛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贯彻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首先是观念上的提升。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觉意识。在经济建设中,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人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扩大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使更多的人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在政治生活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扩大民主参与,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中,要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与良好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讲,其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力,坚决杜绝权力的滥用。公共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理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必然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 贯彻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还要在制度上给予切实有力的保障。宪法确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需要更加完备、健全、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支持。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以宪法的这一原则为指导思想,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使人权原则真正成为指导各地实际工作的重要原则。 人权入宪,是我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今后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制度建设、法律与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摘自4月10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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