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周剑浩 沈杨
在本次修宪涉及的十三个条款中,与司法审判关系最密切的当属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等三个方面的规定。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审视这三个条文,会发现它们明显带有两个特点:一是继续保持了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纲领的传统文风郑重宣告“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二是部分条款开始立足操作的层面强调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以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同时,必须给予补偿。笔者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内容能够入宪,以及有关条款在行文上所表现出来的越来越厚重的实践性征兆无不预示着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大踏步地向前迈进。 所谓宪法司法化,也叫“宪法的可适用性”,它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没有具体法律落实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这个命题渊源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政理论,它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权利保障必然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具有权利救济之最后屏障的功效。二是指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可以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在我国,过去一直不承认宪法的直接适用性。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总是比较看重宪法的政治价值,所以在感情上不太愿意也不太容易接受让根本大法降格去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等小事情的“荒唐”的想法。其次,宪法规范本身也太过原则和抽象,它们在假定、处理、制裁等三个方面的区分很不清晰,所以造成了宪法规范缺乏可诉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状况的长期存在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加剧了我国公民宪政意识的淡漠。所以,笔者认为,在宪法中加进几条新的规定固然是一种进步,但更为重要的却是如何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保障推行这些宪法新规范所欲彰显的理念和精神?这才是本次修宪最为实在的意义。具体地说:
首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审理个案,从而确保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谓屡有发生,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宪法不能作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与思维定势,有关国家机关对此束手无策,而如果推行宪法司法化,那么就能激活纸面上的宪法,在司法过程中凸显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使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变成现实。本次修宪之后,应该说宪法的实践性色彩明显得到增强,修正案中有关条款的表述方法也已完全满足了付诸实践的需要。例如文首提及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财产的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部门法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直接适用这两款宪法规范处理当前所面临的大量的市政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可能会发生的扑灭禽流感所引起的个别补偿纠纷。
其次,人民法院还可以由宪法的原则性规范推导出具体的权利类型和保护方法,以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兜底保护。现实生活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实现。由于宪法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因此本次修宪所增加的内容有助于弥补普通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漏洞,使宪法规范从静态逐渐走向动态,将宪法规定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现有保护方法的极度单调所带来的尴尬,有助于实现保护措施和保护层次的多样性与综合性。
第三,本次修宪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增强了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建设进程。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是树立宪法的权威。而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对于违宪事件和违宪争议,宪法不应保持沉默,而应将其纳入司法轨道,由人民法院具体担负起有关的职能。
最后,本次修宪还为有关部门法的制定和修改奠定了的基础,为人民法院适用更为具体详尽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创造了条件。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万法之源”。只有首先在宪法中正式确立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保障,各个部门法才可能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具体的规则予以保护。从一个国家正常的法律运作渠道来说,将宪法规范分解为具体而详尽的部门法规范然后加以适用应该是宪法司法化最正当也是最经常的一种状态,尽管它只是一种间接的适用。
总之,宪法只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得到有效的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分工与监督制约机制只有真正有效运作,才能算真正有了宪政。至于如何实现?这自然需要很多条件,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就是本文所论的宪法的司法保障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长期缺乏司法保障的状况在公元2000年终于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山东的荠玉玲诉某高校一案的司法解释中,认定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应当得到保障,从而开启了我国司法审判直接引用宪法的先例。这意味着我国的司法机关将可以直接为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大胆地预测,随着本次修宪的圆满完成,宪法必将越来越贴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人民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判例也必定会越来越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