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新通过的三部法律



 

(采编自新华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大变化彰显人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据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社会治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像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前很少,但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其中,构成犯罪的,刑法已有规定;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该怎么办呢?此次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还有,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规定。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黄、赌、毒”这一类为3000元至5000元外,一般的处罚是2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的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增加了26条,专章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询问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法律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回避的三种情形。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四大看点


   看点一:以法律的形式向性骚扰说“不”。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当前社会上层出不穷的针对妇女的性骚扰事件,以及被广大职业女性所关注的公车性骚扰、上司性骚扰、偷窥性骚扰的问题,新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法律概念,这是中国立法的一大突破。同时新法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明确支持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性骚扰的民事责任问题,这使得反性骚扰的实施更具刚性、力度及可操作性。
    看点二:男女录取平等。法律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针对社会教育机构大量出现的录取歧视现象,新法规定,男女录取平等,保障女性(尤其是贫困、残疾妇女儿童)享有平等的入学和受教育机会。
    看点三:禁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多、升级,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新法强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有益补充,同时新法完善了各部门相关预防职责及提供救助的责任。
    看点四:法律责任更加到位。新法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新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责任方面,新法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五大变化完善公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经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公证员准入“门槛”大幅提高。同时,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效力。
   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加有力。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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