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规范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的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制定本规定。
一、建室项目的安排
(一)海联新农村卫生室选址应尊重捐赠人意愿。如捐赠人没有提出具体地点要求,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的需要。
(二)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2、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4、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三)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每所的建设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基建费为4.2万,基本医疗设备为8千元。卫生室须一次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四)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
(五)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建设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基本标准。
1、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2、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行医资格的乡村医生。
3、房屋: Α、建筑面积60平方米;Β、每室必须独立。
4、设备:
Α、基本设备: 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 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单道尿分析仪、有盖方盘、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版等。
Β、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5、药品: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6、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建院项目的审批
(六) 资助建设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由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负责统筹,总体方案由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按程序上报中华海外联谊会分管副会长并会长审批。
(七)资助建设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项目经中华海外联谊会会长批准后,建卫生室有关事宜委托省级海联会承办。由省级海联会与受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定建设海联所(室)的协议。
(八)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所签协议中明确的建设海联新农村卫生室资助金额和县级政府的资金匹配能力,确定建所资金总额。
----就匹配资金的数额、来源形成书面决议;
----开设建卫生室资金专户,该专户同时接受海联资助资金和匹配资金,该专户须明确专人、专帐管理;
----以财政拨款方式为县级建设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工作机构(县统战部)匹配海联新乡村卫生室建设专项工作经费,数额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1--3%。
2、确定设计单位,
3、通过投招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建设施工单位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4、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以对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5、确定县级(含县级)以上工程质量检验单位,完工时对全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6、确定审计部门,以对海联新农村卫生室资金专户实施专项审计。
(九)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对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
(十)完成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各项工作的基础上,
县级人民政府向该省级海联会上报《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援建项目协议书》,并由省级海联会加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立项;符合要求的,省级海联会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援建项目协议书》签字,并将签字文本送达县级人民政府。送达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
(十一)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建设周期为: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4个月,北方地区包括冻土期应不超过6个月。
三、建院资金的管理
(十二)建设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的捐款一般汇到中华海外联谊会帐号,由中华海外联谊会向捐款人出具收据,待建所(室)项目由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报会领导审批后,向有关省市区海联会下发《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批准书》并拨款;对于捐款者直接汇到建校所在省市区海联会的捐款,由省市区海联会的财务部门代管并向捐款人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送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备案。捐款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三)省级海联会在划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资助资金时,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
(十四)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的划拨遵循与工程进度及质量挂钩的原则。资助款分两次划拨:
省级海联会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援建项目协议书》签字并将签字文本送达县级人民政府后,下拨建所(室)资助资金的50%;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海联会填报《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卫生室竣工照片、审计报告、工程质检验收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省级海联会对报告审核批准后,再下拨建所(室)资助资金50%。
(十五)省级海联会须将拨款通知和卫生室竣工照片、审计报告、工程质检验收报告,抄送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备案。
(十六)进入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设资金专户的资助资金和地方匹配资金,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公关、招待费用。不得将海联卫生室资助建设项目列为当地招商引资项目,从海联卫生室建设资金专户中提取奖励经费。
(十七) 如经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省级海联会可视情节收回资助资金、责成工程重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命名及后续管理
(十八)建成后的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统一命名为"××县××乡××村海联新农村卫生室",捐赠人如有要求,还可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前加冠捐赠人指定的名称。
(十九)如捐赠人有要求的,可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
(室)建设前后举行一次奠基仪式或竣工仪式。仪式应节约简朴。
(二十)中华海外联谊会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致感谢信,在中华海联网等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省级海联会在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竣工后,向捐赠人送交海联新农村卫生室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卫生室建设前后的照片、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致捐赠人的感谢信等;海联卫生室在纪念牌上镌刻捐赠人姓名和捐资建卫生室的功绩等。
(二十一)建成后的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属公有财产,由当地政府、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应纳入本县乡村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体系,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水平。
五、附则
(二十二)如因极其特殊原因海联新农村卫生室需调整或撤并,当地政府应保留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名和所产。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
附件1:海联新农村卫生室建室协议书
附件2:海联新农村卫生室项目规划设计书
中华海外联谊会秘书处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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