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与西方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共分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中英两国以后“和好”,“各往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安全”。

二、 中国开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英国可派领事、管事等官式外交代表,设驻于这五个港口城市。

三、 中国将广东省宝安县的一个沿岸小岛香港,割与英国。

四、 中国赔偿英国鸦片烟价六百万两。

五、 中国方面取消“公行”制度,并赔偿英白银三百万两作为商欠之数。

六、 中国赔偿英国军费一千二百万两。

七、 “以上酬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两,此时交银六百万两”,并规定了其余的一千五百万两,在以后的分期交付方法。

八、 凡英国人在中国被囚禁者,全部释放。

九、 凡因与英人有关,或在鸦片战争中与英国事被监禁者,亦全部释放。

十、 议定税则并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中国,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

十一、 中英两国文书平行。

十二、 中国交付第一批六百万两款项后,英军退出南京、镇江、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买贸易,同时自宁波外港镇海撤兵,至于驻在定海舟山及厦门鼓浪屿的英军,则待中国将二千一百万两全数交清,及实际开放了五口通商后才撤退。

十三、条约应迅速交两国皇帝批准,并换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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